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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尧、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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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376号
  • 案件名称

    王景尧、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景尧;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尧,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宝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尧与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景尧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42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37,035.00元、执行费21,7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的银行存款,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查询关闭煤矿相关补偿事宜,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价值3,300,000.00元动产(轮候),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及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的可供执行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区四平煤矿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王景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日浩审 判 员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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