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刘建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5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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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5586号案件名称
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刘建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刘建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5586号原告: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88号满庭春。负责人:刘培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建桥,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被告刘建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一物业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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