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苗、樊荣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03民初3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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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169号案件名称
鲁苗、樊荣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鲁苗;樊荣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303民初3169号 原告:樊荣荣,女,汉族,1990年3月23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鲁苗,女,汉族,1993年2月17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原告樊荣荣与被告鲁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以其母亲住院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0年10月7日以租房资金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0年11月11日以买手机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以上三笔借款原告均于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总计11000元。2020年12月16日,被告还款2000元后,给原告微信上出具欠条一张,下欠9000元未还。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于2021年7月8日给原告归还2000元,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目的本案借款的事实。被告鲁苗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充分客观的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的调查,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0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均于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以上三笔借款总计11000元。2020年12月16日,被告还款2000元后下欠9000元未归还。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于2021年7月8日给原告归还2000元。被告现在共计拖欠原告借款7000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依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客观的反映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归还的数额,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金额为7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樊荣荣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亚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茜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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