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沁水县华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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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215号案件名称
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沁水县华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沁水县华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21民初1215号原告: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法定代表人:田亚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水县华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梁山村。法定代表人:张达,总经理。原告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被告沁水县华康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沁水县端氏镇槐庄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娅玲书 记 员 马晋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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