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保、徐秀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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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081号案件名称
王立保、徐秀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立保;徐秀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081号原告:王立保,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徐秀稳,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王立保与徐秀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立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立保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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