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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保、徐秀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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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081号
  • 案件名称

    王立保、徐秀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立保;徐秀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081号原告:王立保,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徐秀稳,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王立保与徐秀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立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立保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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