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平、张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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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06号案件名称
王红平、张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红平;张英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平,男,汉族,1973年6月3日,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张英(曾用名张鹰),女,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1321民初389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平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7月5日、8月11日、9月10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7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14日,本院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无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支付其人民币3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2680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400元,尚未执行到位2340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华 玉审判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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