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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梅、王永菊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5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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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5551号
  • 案件名称

    王永梅、王永菊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永梅;王永菊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5551号原告:王永梅,女,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蕾,系原告女儿,住址同上。被告:王永菊,女,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梅与被告王永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子林人民陪审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蔡延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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