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海、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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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388号案件名称
陈清海、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清海;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388号原告:陈清海,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北泊村。法定代表人:陈立志,村主任。陈清海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清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清海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爱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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