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三、蔡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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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202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晓三、蔡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晓三;蔡凤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202号之一原告:何晓三,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蔡凤娟,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何晓三与被告蔡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何晓三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何晓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晓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何晓三负担。审判长 何建中审判员 朱兴碧审判员 尹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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