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晓三、蔡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20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2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晓三、蔡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晓三;蔡凤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202号之一原告:何晓三,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蔡凤娟,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何晓三与被告蔡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何晓三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何晓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晓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何晓三负担。审判长  何建中审判员  朱兴碧审判员  尹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