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炬华、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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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62号案件名称
周炬华、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炬华;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2号申请人:周炬华,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营业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郑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周炬华与被申请人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财产线索:额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富蕴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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