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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里维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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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602号
  • 案件名称

    刘丹、里维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丹;里维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里维刚,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才,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丹因与被上诉人里维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5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未予查清。对于防护服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主张防护服质量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上诉人未及时提供需方要求的检验报告及海关报关单,导致需方退货,要求退还货款。上诉人主张订货时被上诉人仅要求为医用,并未提出其他要求。因一审期间,上诉人亦提供了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报告等材料,故一审对防护服质量是否达标,上诉人供货时能否证明防护服为医用标准,以及本案双方对提供检验报告及海关报关单是否存在先发货后提出供货要求等事实未予查明。对于N95口罩数量问题,上诉人主张仅有一个快递单存在问题,涉及4000个口罩,并已经分两笔补齐。被上诉人主张根据指定收货的第三人反馈,实际收货数量共计缺少9000个,涉及3个快递单未收到,补齐后仍缺少4006个,而根据上诉人发货明细及一审查明事实显示,三个快递单总共应包含N95口罩数量为11500个,故一审法院对案涉存在问题的3个快递单属于指定第三人未收到快递,还是虽已经收到但是数量缺失问题未予查明。现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对案涉防护服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上诉人供货时能否证明防护服为医用标准进行查明;查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明确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及海关报关单的时间,以及上诉人实际发货时间的先后顺序;查清双方对于返还防护服的真实合意;合理确认双方在订立和交付货物期间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再行确认导致第三方退货的责任分担问题。对N95口罩数量缺失问题,应查清被上诉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收到案涉快递,若收到快递,其数量是否缺失,同时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并结合买卖合同在途货物风险承担相关规定,合理确认责任分担,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56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嘉彤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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