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刚、李志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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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77号案件名称
张辉刚、李志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辉刚;李志强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77号原告:张辉刚,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李志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原告张辉刚与被告李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辉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辉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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