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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夏雷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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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430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夏雷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夏雷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夏雷光,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夏雷光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夏雷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8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控,于2021年6月2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夏雷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泽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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