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丽、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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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686号案件名称
李艳丽、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艳丽;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68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丽,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管明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68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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