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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斌、刘志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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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691号
  • 案件名称

    刘付斌、刘志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付斌;刘志刚;李文章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691号原告:刘付斌,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刘志刚,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第三人:李文章,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斌与被告刘志刚、第三人李文章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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