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付斌、刘志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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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691号案件名称
刘付斌、刘志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付斌;刘志刚;李文章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691号原告:刘付斌,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刘志刚,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第三人:李文章,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斌与被告刘志刚、第三人李文章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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