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天津度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86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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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8628号之二案件名称
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天津度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天津度希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8628号之二原告: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新南马路五金城1区23栋101号。法定代表人:谢伟生,经理。被告:天津度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到泳。原告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与被告天津度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计4658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3278元,均由原告天津市竹林商贸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尹晴晴人民陪审员 李洪滨人民陪审员 白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莉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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