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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备、刘庆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2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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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2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战备、刘庆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战备;刘庆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战备,男。被执行人:刘庆民,男。王战备申请执行刘庆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庆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战备支付案件款4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刘庆民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庆民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刘庆民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公积金等查询,查询到刘庆民名下有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扣押申请(暂未实际扣押),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被执行人刘庆民的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庆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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