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江、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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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王海江、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海江;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江,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龙凤街。法定代表人:韩耀慧,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海江与被执行人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是(2018)辽04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94.38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辽0403执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4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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