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良、徐斌武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2执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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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保14号案件名称
李宗良、徐斌武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宗良;徐斌武;深圳富海兴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2执保14号关于李宗良与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斌武、深圳富海兴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李宗良的申请,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民初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向中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项目为:如被申请人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纳给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的3亿元保证金存放于中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且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应退还上述保证金,中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应退还的12000万元保证金范围内停止支付。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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