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战、王思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1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184号案件名称
刘东战、王思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东战;王思文;徐艳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184号原告:刘东战,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思文,男,汉族,1980年04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徐艳丽,女,汉族,1977年08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战诉被告王思文、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艳丽、王思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未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战撤回对王思文、徐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东战承担。审判员 程安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治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巧玲、苟元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20号 下一篇 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3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