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友、赵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特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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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特565号案件名称
赵金友、赵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金友;赵汾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5民特565号申请人:赵金友,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缆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赵汾,男,193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缆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代理人:赵金英(被申请人之次女),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缆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代理人:赵金兰(被申请人之三女),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无线电元件三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赵金友申请认定赵汾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金友称,赵金友与赵汾系父子关系。赵汾因患有脑梗死丧失行为能力。故申请来院,请求法院宣告赵汾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赵金友为候全来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赵汾,男,193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缆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其父母于1974年去世。其妻丁文珠于2003年6月29日去世。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赵金友即申请人,长女赵金玲于2020年11月8日去世,次女赵金英,三女赵金兰。本院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汾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2021年8月26日出具的津开平[2021]精神病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汾现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赵汾代理人同意由申请人赵金友作为赵汾的监护人,本院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金友为赵汾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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