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5刑初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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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刑初287号案件名称
陈玉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玉林案件缘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定边县某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陈某某。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边检刑诉〔202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新亚、乔燕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定边县XX镇XX村XX村一块林地推毁后荒弃至今。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毁林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为40.4亩,确权面积1.18亩,核实毁林面积地类为39.22亩,非法占用林地内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严重。 2、2019年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XX城XX镇XX村伙胜滩交界处的一块林地(地块权属为长城林场国营林地)推毁欲种植,被长城林场制止。2020年年初,陈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将该地块承包给他人耕种以收取地租。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毁林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和宜林沙荒地,面积为40.8亩,土地确权面积为3.8亩,核实毁林面积为37亩。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两处,毁林面积共计76.22亩。 公诉机关提交了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书、承诺书、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聘请书、委托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地块图斑现场照片以及确权数据对比结果、照片、林业局出具的恢复种植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性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经定边县XX队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推毁的两块林地已进行了恢复,属于植被恢复合格地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树梅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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