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7执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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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7执1324号案件名称
太康县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太康县宏力商砼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627执1324号关于太康县宏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红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627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曾红魁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红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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