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权、孙炎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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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088号案件名称
李明权、孙炎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明权;孙炎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088号原告:李明权,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被告:孙炎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李明权与被告孙炎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权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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