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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权、孙炎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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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088号
  • 案件名称

    李明权、孙炎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明权;孙炎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088号原告:李明权,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被告:孙炎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李明权与被告孙炎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权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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