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松、王晶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29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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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296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铁松、王晶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铁松;王晶;西安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29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70。负责人:薛文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洁,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铁松,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晶,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26277105C。法定代表人:李铁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铁松、王晶、西安宝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证经字第1138号公证书、(2020)西证执字第26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17万元,利息1795.841元、罚息153647.77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违约金58500元及自2020年4月22日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执行年利率6.5255%上浮50%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239.4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296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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