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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富、汤先华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5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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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5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世富、汤先华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吕世富;汤先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世富,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先华,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申请执行人吕世富与被执行人汤先华合伙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吕世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先华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一、汤先华应继续向吕世富返还退伙款140000元。二、汤先华应向吕世富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逾期支付退伙款的利息37800元,2021年4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支付至退伙款付清之日;三、汤先华应向吕世富支付逾期返还退伙款的违约金4200元;四、汤先华应向吕世富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调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等执行措施。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汤先华开立有多个银行账号、互联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开设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汤先华名下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鉴于上述被执行人汤先华在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数额较小或为零的情况,均已采取了对账户额度的冻结措施。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汤先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经向津市市药山镇和平村民委员会调查,吕世富妻子离婚,无财产,生活困难。执行中,被执行人汤先华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汤先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吕世富的各项债务2046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予支付。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汤先华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吕世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凌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虹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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