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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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468号案件名称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永;李海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468号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1甲6号3门。法定代表人:高雅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瑞,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长永,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李海英,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永、李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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