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任颜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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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309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任颜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任颜丽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30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法定代表人:张健,该行长。委托代理人闪梦丝,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颜丽,女,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诉被告任颜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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