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友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恢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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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恢56号之二案件名称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友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友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恢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霍树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陈友莲,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友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文艳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一鸣【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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