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全、刘来芝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1503民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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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民督2号案件名称
金自全、刘来芝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自全;刘来芝;万良保;李家云;阮焘;刘敏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03民督2号申请人:金自全,男,194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刘来芝,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万良保,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李家云,女,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阮焘,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刘敏,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金自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不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自全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窦仁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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