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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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859号案件名称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照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59号 原告:郭照杰,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宾,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负责人:瑚世勤,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房映儒,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照杰与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照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照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李成慧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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