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85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照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59号 原告:郭照杰,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宾,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负责人:瑚世勤,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房映儒,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照杰与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照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照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李成慧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