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川江、赵国权等黄海江、冯斌、王中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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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286号案件名称
杜川江、赵国权等黄海江、冯斌、王中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川江;赵国权;黄海江;冯斌;王中华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杜川江,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赵国权,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乌什县金丰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黄海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冯斌,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王中华,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本院在执行杜川江与赵国权、黄海江、冯斌、王中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权、黄海江、冯斌、王中华与申请执行人杜川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四位被执行人各自承担本案执行标的四分之一,其中赵国权、王中华向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28421元;冯斌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737元,直至应当承担的案款还清为止;黄海江于2021年7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368元,直至应当承担的案款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杜川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川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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