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军、王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4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铁军、王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铁军;王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铁军,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1972年09月12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鑫在盛京银行62124403005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可自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哲红、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74号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何于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