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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冬、杨延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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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359号
  • 案件名称

    高晓冬、杨延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晓冬;杨延平;李红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冬,男。被执行人:杨延平,男。被执行人:李红芳,女。申请执行人高晓冬与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晓冬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高晓冬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名下有工资存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高晓冬,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晓冬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向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晓冬发现被执行人杨延平、李红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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