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67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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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6782-1号案件名称
刘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678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君,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王欢,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欧文龙,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刘君与被告欧文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君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欧文龙名下银行存款516980.4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辽0114民初67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欧文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16980.41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现原告提出撤诉并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欧文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16980.41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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