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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来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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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494号
  • 案件名称

    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来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来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494号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漆区建设中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843P。法定代表人邓天骥。被告李来芳,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来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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