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来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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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494号案件名称
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来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来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494号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漆区建设中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843P。法定代表人邓天骥。被告李来芳,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来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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