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红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2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红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红艳;康建刚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亚太商务楼****。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康建刚,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艳、康建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松审判员 孔 敬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初 阳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