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红、岳绍金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6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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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6826号案件名称
张沛红、岳绍金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沛红;岳绍金;关国伟;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6826号原告:张沛红,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岳绍金,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关国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负责人:赵丹凤,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系该办事处副主任,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沛红与被告岳绍金、关国伟、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沛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地处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四清村外北道两侧杨树84棵。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在2019年7月10日就上述地段树木的权属问题将财落一社区诉至沈北新区法院,案号(2019)辽0113民初5295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今天的被告)相互陈述事实并提交证据。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判决书。至此原、被告及第三方都应知道对有争议树木的处理和解决方式,其中明确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同时还明确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在原告没有接到相关部门关于对上述地段树木所有权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情况下,被告就已经将这些树木砍伐。被告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又因为在2019年7月10日庭审中,原告已经向法庭递交了关于对上述地段树木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如:《林地承包合同》、《财落一社区2018年3月6日出具的所有权证明》、及《财落街道主管领导关国伟主任签字的审批证明》等一系列优势证据。另外财落街道及财落街道主管领导关国伟明知已对上述地段84裸树木进行了审批,之后再次对此重复审批,其行为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并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也当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7月10日原告将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及岳绍金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案的84棵杨树(与本案涉案树木一致)所有权归原告张沛红所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辽0113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案涉及林木所有权争议,应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进而驳回原告张沛红的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4棵树木,是给付之诉,但应以确认之诉为前提条件,即应先确认原告张沛红对涉案树木享有权利,此法律关系与(2019)辽0113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审理内容一致。本案诉讼实质是改变(2019)辽0113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沛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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