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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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370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370号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攸州一品8B栋103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联西路26号。负责人:刘张勇。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区三期C-27地块2#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范明刚。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2元,减半收取6661元,由原告株洲市嘉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南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慧婧书 记 员 贺咸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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