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孝利、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23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2364号案件名称
吕孝利、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孝利;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吕孝利。被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8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