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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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901号案件名称
朱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敏;侯万军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朱敏。被执行人侯万军。申请执行人朱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侯万军应在2021年3月13日前配合申请执行人朱敏将位于长沙市的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敏名下,如未按照约定期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则申请执行人朱敏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申请执行人朱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万军名下位于长沙市的房屋上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个人,故该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朱敏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本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敏可在房屋权利限制消除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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