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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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14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14号申请保全人:李生发,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徐继川,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与被保全人徐继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玛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徐继川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9312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徐继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667账户(实际冻结908.35元)、尾号1286账户(实际冻结1.68元)银行存款69312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徐继川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3805账户(实际冻结7.35元)银行存款69312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徐继川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尾号6609账户(实际冻结4.00元)银行存款69312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徐继川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69312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徐继川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8ec账户(实际冻结2.52元)内资金6931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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