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公布、康知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1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183号案件名称
乔公布、康知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乔公布;康知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乔公布,男,1974年3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康知甲,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土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公布与被执行人康知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康知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康知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6日,康知甲履行部分案款2000元,对于剩余案款8025乔公布与康知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乔公布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3022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 彪审判长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卓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洋、文毅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保784号 下一篇 赵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保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