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小萍、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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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853号案件名称
奉小萍、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奉小萍;唐某;李爱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奉小萍,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户籍地道县,现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唐某,女,2005年7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户籍地道县,现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李爱平,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小萍、唐某与被执行人李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2民初125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科旗书 记 员 蒋洪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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