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雪、吴志昊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131号案件名称
赵海雪、吴志昊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海雪;吴志昊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131号原告:赵海雪,女,汉族,1999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年县。被告:吴志昊,男,汉族,1999年3月16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原告赵海雪与被告吴志昊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赵海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海雪承担。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世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李维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1执1108号 下一篇 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万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