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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雪、吴志昊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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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131号
  • 案件名称

    赵海雪、吴志昊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海雪;吴志昊
  • 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131号原告:赵海雪,女,汉族,1999年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年县。被告:吴志昊,男,汉族,1999年3月16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原告赵海雪与被告吴志昊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赵海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海雪承担。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世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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