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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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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28号
  • 案件名称

    胡艳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艳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28号被执行人:胡艳岗,男,37岁,198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千阳县南寨镇朝阳村十三组。被执行人胡艳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刑初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一项判处:一、胡艳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胡艳岗未按期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艳岗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艳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艳岗立即缴纳罚金30000元。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胡艳岗银行存款101.99元,再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房产、车辆,也无开办公司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艳岗系厨师现在千阳县执行缓刑,无法外出打工,在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委会做饭,全家4口人,儿子上学,父母已经70多岁,父亲患脑梗塞行动不便,均靠胡艳岗供养,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仅有4间砖混结构房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执行到位101.99元,未执行到位29898.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振杰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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