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丹丹、李亮亮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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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2749号案件名称
彭丹丹、李亮亮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彭丹丹;李亮亮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2749号原告:彭丹丹,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军,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亮亮,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灿,罗山县宝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彭丹丹与被告李亮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彭丹丹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丹丹负担。审判员 陈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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