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述清、江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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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5711号案件名称
彭述清、江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述清;江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5711号原告:彭述清,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艳,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乡市。原告彭述清与被告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述清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5元,由彭述清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凡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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