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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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220号案件名称
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Q27W576,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王旭。委托执行代理人:花良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WTUKC3J,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洪。申请执行人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04民初50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1611元、物业费5393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5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757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保证金30000元不予退还;五、驳回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因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2.通过线上查控、临柜查询和现场查控,查明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前往淮安市淮阴区曼度广场调查了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将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5.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执行标的为178304.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78304.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575.00元,实际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使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民初508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邵海州 审判员 徐燕红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铖繁 书记员 朱馑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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