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功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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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796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功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功治;曲在东;于功伟;于利云;王利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被执行人:于功治,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曲在东,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功伟,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利云,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利武,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功治、曲在东、于功伟、于利云、王利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功治、曲在东、于功伟、于利云、王利武未履行(2016)辽0202民初635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功治、曲在东、于功伟、于利云、王利武银行存款1429008.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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